公共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理念(殡葬服务项目建设方案)

殡葬改革的措施与成效

强化设施建设,夯实改革基础。坚持把殡仪服务中心、公墓建设作为推动殡葬改革工作的主要抓手,强力推没乎动慧察隐殡仪服务中心、公墓建设。通过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严格按照公墓选址要求,采取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的方式。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前厅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殡葬的发展趋势

千百年来,墓葬是中国人所采取的最为常见的一种骨灰安葬的方式。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墓葬日益暴露出浪费土地、破坏绿地、污染环境等问题,已无法适应社会进步与发展的要求,改革传统墓葬方式已成为殡葬改革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2010年3月31日,国家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中国社科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在北京联合举办了2010年《殡葬绿皮书》发布会,披露2010年我国殡葬改革三大重点是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推行绿色殡葬和殡葬服务标准化。

其中,将大力推行绿色安葬方式。在农村火化区,要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依法治理“装棺二次葬”。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由传统墓葬向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环保葬法转变。要研究制定倡导、鼓励、扶持新葬法的政策,因地制宜推广新葬法。

殡葬改革是一项利国利民、造福子孙的好事。每年的4月份是殡葬宣传月,各级政府都运用多种宣传方式,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转变传统殡葬观念,树立文明、节俭、绿色、节地的殡迹羡葬新风,移风易俗,文明办丧、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秀丽颤辩山川,共同建设和谐幸福家园。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殡葬改革初期提倡的花圈、简单遗体告别等寄托哀思的形式,已不适合群众的“胃口”。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的增长、资源的锐减和环境的恶化,引发了殡葬业的一场以解决遗体处理与人类生存环境为核心内容的崭新革命,倡导低碳祭祀、绿色殡葬成为我国殡葬业的转变方向。所谓绿色殡葬,广义的定义是指充分运用先进科学技术、先进设施设备和先进管理理念,以促进殡葬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和提高殡葬综合效益的协调统一为目标,以倡导殡葬标准化为手段,推动人类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殡葬模式。而狭义的绿色殡葬是指按照环境保护的理念,即推行殡葬改革,减少资源消耗,减低并控制污染排放。绿色殡葬方式的不断丰富,是人民思想的进步,更是人民对殡葬文化的全新认识,提升了整个社会对殡葬文化的认识高度。

殡葬改革就是要以转型发展为主线,以跨越发展为目标,顺应时代发展大势和特征,深刻阐明殡葬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坚持殡葬改革不动摇,促进殡葬事业发展不停步,提高殡葬服务水平不放松。一是建设服务殡葬。以群众满意为标准,提高殡葬服务质量,不断拓展服务项目,创新服务方式,实施服务品牌战略,增加社会认同感和满意度。二是建设绿色殡葬。绿色殡葬是从可持续发展理念引伸出来的,绿色环保低碳模式是殡葬业未来的发展趋势,要逐步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摒弃殡葬陈规陋习,彻底消灭“白色消费”。三是建设文化殡葬。宣传中国百姓的传统美德,继承和发展殡葬文化,用网上祭奠、家庭追思等形式更好地发挥渗透力,逐步上升到满足群众的心理寄托和精神需求的高度。四是建设创新殡葬。加大研发力度,加强火化焚烧、遗体防腐、污染治理等方面的殡葬技术创新,在推进现代殡葬进程中充分发挥各种创新的支撑作用。五是建设和谐殡葬。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公平正义,加大政府公共茄州缺财政保障力度,实现殡葬改革由行政命令到政策奖补的转变,达到殡葬服务均等化。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墓补体多久下来

楚雄州这县印发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微观楚雄

2021年3月22日18:21

关注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姚县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1日起施行。

大姚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姚县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殡葬管理办法》等殡葬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立、管理、使用城乡公益性公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革命烈士公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10个少数民族(即: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的公墓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公益性公墓,是指全县辖区内不以营利为目的非经营性公共殡葬服务设施,包括规划建设为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塔葬、骨灰寄存等节地生态葬区域。

第四条县民政局是全县城乡公益性公墓的行此谈慧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城乡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应当坚持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移风易俗和方便群众的原则,根据服务范围内人口数量及分布状况、地域情况、交通状况等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城乡公益性公墓一律按骨灰公墓规划建设,人口较为集中、土地较少的地方,鼓励、支持建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存放格位)。

第六条城乡公益性公墓应选择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上建设。不得建在:

(一)开发区、住宅区、村庄密集区及耕作区;

(二)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公益林区及生态红线范围内;

(三)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引水堤坝以及公路、铁路两侧;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城乡公益性公墓的选址,要广泛征求“两代表一委员”、群众代表、村民小组、村委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取得较为集中意见后确定。

第八条城乡公益性公墓的命名要选择能体现本地特点、自然风光或具有历史渊源的名称,广泛征求意见后确定。

第九条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根据辖区人口数的年死亡率6‰计算确定,实行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按50年需求规划控制面积,一期规划建设满足5至10年使用需求。墓穴建设要坚持“逐年建设、分批递补、新人新墓”的原则,将空穴控制在1年使用计划内,确保亡故人员个个入葬新墓。

第十条城乡公益性公墓应满足骨灰处理多样化的目标,规划建设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塔葬、骨灰寄存等节地生态安葬墓位,节地生态安葬率应达到35%以上。

第十一条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公墓建设公园化、园林化。坚持“以绿色为基色,以园林为载体,以文化为灵魂”的理念,以“六化”(公园化、园林化、标准化、生态化、人性化、规范化)的标准进行建设。既建公墓,为农村和城镇居民提供安葬场所,又建公园,绿化美化荒山。墓区建设尽量不砍伐原有林木,尽可能保留灌木,要求依山就势、依林建绿, 因地制宜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村(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取得自然资源、发改、住建、林草、水务、环保、民宗等部门同意后,由县民政局批准,报州民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申请建设城乡公益性公墓,应当向县民政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选址征求意见表或情况;

(三)可行性森答研究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

(四)规划设计方案;

(五)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城乡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

(一)墓穴占地面积(指硬基面积)单人墓每穴不侍迟得超过0.5平方米,双人墓每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0.8米,宽度不得超过0.6米,不准建石围栏;墓穴间通道宽度不得少于1米,墓与墓之间的隔离宽度不低于0.4米;石材用料原则上采用深色石材。遗体入土安葬的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二)公墓内的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公墓总面积的60%,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75%,其中:灌木种植率不得低于50%,乔木种植率不得低于25%。

(三)公墓按照一定面积进行区划管理,分为A、B、C三区。

A区安葬18岁及以上亡故人员;B区安葬18岁以下亡故人员;C区为节地生态安葬区域。每个区域墓碑规格、颜色、朝向必须统一;每区与每区之间用绿化带或者道路隔开,隔离带宽度不得低于1.5米。

(四)公墓建设必须具有“九个一”,即:“一条入公墓畅通的道路(有指路牌),一个停车场,一道大门(有公墓名称),一圈围墙(围栏),一块宣传栏或公示栏(有收费公示和管理规定), 一间焚烧房(有十二生肖的专烧口),一个公厕,一间管理用房,一个休息区”。

第十五条禁止在公墓内建活人墓(死者配偶合葬墓穴除外),禁止在公墓内建家族墓、宗族墓或者与公墓管理规定不相符的其他设施。

第十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资金来源: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投入资金;

(三)村(居)委会自筹资金;

(四)社会捐助、赞助资金。

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不得向村民摊派,可以接受社会的赞助,可对赞助人员设立纪念碑或者功德碑。

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依法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经批准建设的城乡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项目实施职责并组织初验后,报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提供统一制作的墓穴证后,投入使用。

第三章 墓地管理

第十八条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按“谁审批谁监管、谁建设谁管理”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墓区的日常管护和绿化美化等工作。

第十九条城乡公益性公墓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或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公墓管理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公墓墓地的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公墓墓地用途的,必须报经原公墓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加强公墓管理,维护公墓秩序,配置1至2名公墓管理人员,进行墓区日常管理、墓穴维护、卫生、垃圾清运、绿化,保持墓区的幽美、肃穆和墓穴的完好、整洁。公墓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文明、贴心的服务。

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在墓区内设置消防设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公墓收支财务、档案管理,对墓穴销售情况、收费票据、购墓协议、购墓者提供的材料等档案进行永久保存。

第二十三条城乡公益性公墓迁移或者撤销,应当由公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民政局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城乡公益性公墓主要为当地农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具体的安葬范围:

(一)除财政供养人员(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外的大姚户籍农村和城镇居民的亡故人员;

(二)民政部门集中、分散供养亡故人员,其骨灰可就近选择公益性公墓安葬;

(三)“农转城”居民亡故后,其骨灰可在转户前的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公益性公墓安葬;

(四)城乡居民原户籍或居住地改变的,亡故后骨灰可就近或回原户籍所在地的公益性公墓安葬;

(五)辖区范围内夫妻双方户籍不一致的,可选择双方户籍所在地公益性公墓安葬;

(六)随财政供养人员迁入本县户籍和在本县辖区常住的城乡居民亡故人员,可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益性公墓安葬;

(七)个人全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的城乡居民亡故人员也可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益性公墓安葬;

(八)国有企业改制或破产下岗职工可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益性公墓安葬;

(九)在本县范围内在狱服刑人员亡故后可选择入狱前户籍所在地或服刑所在地公益性公墓安葬;

(十)辖区范围内无名无主人员亡故火化后,在发现地公益性公墓采取生态葬;

(十一)全县范围内征地拆迁迁坟的,遗骸火化后可迁入原坟冢所在地或丧属户籍地公益性公墓。

(十二)夫妻双方一方是非财政供养人员,另一方是财政供养人员的,财政供养亡故人员可选择在经营性公墓或户籍所在地公益性公墓安葬。其中,财政供养亡故人员选择在公益性公墓安葬的,收费与非财政供养亡故人员区别测算。

按本条(七)、(八)、(九)项选择公益性公墓安葬的,不享受入墓补助。

第二十五条亡故人员入公墓安葬原则:一是进入公墓的亡故人员骨灰,一律按照死亡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安葬,如果遇到死亡时间一致的情况,以先联系墓穴者为先。二是安葬时,每排墓穴从左至右依次安葬,不得任选一个墓穴进行优先安葬,当中不能有空墓穴。三是夫妻双方都要选择单墓穴安葬的,可向死者的健在配偶预售相连的下一个(或上一个)墓穴。

第二十六条城乡公益性公墓实行墓地实名登记。

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安葬协议、购墓票据、户籍证明等材料,在亡故人员骨灰安葬后才能发给丧属墓穴证。

第二十七条城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

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每年由县民政局牵头,县级自然资源、发改、财政、住建、林草、环保等部门参加,对全县范围内的公益性公墓上一年度建设、使用、管理及收费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年检合格的,发放年检合格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全县城乡公益性公墓只能向丧属收取墓穴材料费、人工劳务费和维护管理费。普通墓穴每穴3600元,节地生态葬每穴2000元,价格由县民政局会同各乡镇根据墓穴材料费、人工劳务费和维护管理费变动情况定期调整。具体标准由各乡镇、村委会和村民协商确定,报县民政局审定、发改局备案。

墓穴基建费指墓穴基础建设费;墓穴材料费指墓碑、底座、盖、地铺等费用,人工劳务费指墓材运送、刻字、安装等费用;维护管理费指日常管理、墓穴维护、卫生、垃圾清运、绿化等费用。若增加服务项目(如烤制烤瓷遗像),墓碑安装费不改变,其他费用按市场价格收取。

第二十九条夫妻双方一方是非财政供养人员,另一方是财政供养人员,财政供养亡故人员若选择在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可以选择单墓,也可选择双墓。按以下收费标准收取墓穴基建费(墓穴材料费、人工劳务费和维护管理费按规定另外收取):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亡故人员的双墓穴加收费用3000元,单墓穴加收费用5000元;

(二)党政行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和省州驻大姚单位)、人民团体(含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亡故人员的双墓穴加收费用6000元,单墓穴加收费用8000元。

第三十条夫妻双方一方在火葬执行时间前亡故并土葬的,另一方亡故后按规定火化并进入公墓安葬,已土葬一方可选择遗骸火化后迁入公墓合葬,原坟冢平毁后,遗骸接运及火化费免除。

第三十一条夫妻双方一方是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另一方亡故后,由县民宗局开具证明,县民政局核实可以土葬,不享受火化和入墓补助。

第三十二条夫妻可选择单墓,也可选择双墓,两个骨灰盒同时安葬的不再另行收取费用,骨灰盒分两次安葬的,第二次安葬费按300元收取。

墓材费、人工劳务费和维护管理费可由公墓管理单位向丧属一次性收取后,统一与提供墓材和人工劳务的企业结算;也可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按收费标准自定收取方式。

第三十三条公墓墓地的使用周期为20年。期满后,丧属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缴纳相关管理费用。

第三十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公墓收费政策的宣传,并在公益性公墓办公地点和墓地入口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栏。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进行公示;免收有关费用的,也要在公示栏中公示;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五条公益性公墓收费属于殡葬服务收费,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做好公益性公墓收费的管理工作,出具规范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费用重点用于公益性公墓墓穴建设、支付墓材费、人工劳务费、维护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及时公开收支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及公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楚雄彝族自治州殡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和收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同级纪委监委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国家规定允许土葬少数民族的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由大姚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来源:大姚县人民政府

殡葬工作十四五规划

到2025年,全省殡葬服务充分发展,基本服务更有保障,选择性服务更加丰富,殡葬服务设施日趋完善,公益性安葬(放)设施覆盖率、节地生态安葬率显著提升;殡葬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城乡发展水平、珠三角地区与粤东西北地区发展水平差距逐步缩小;殡葬综合监管有力高败有效,殡葬行业发展更加规范,殡葬信息化管理和服务全面普及,现代文明殡葬新风尚逐渐形成。主要体现在惠民殡葬水消念誉平不断提高、殡仪馆建设持续加强、安葬(放)设施建设加快、节地生态安葬水平不断提升、殡葬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强、殡葬文明新风广泛弘扬等方面。要完成6项指标,即殡葬基本服务免费由政府提供政策惠及非广东省户籍人口市级行政区域覆盖率100%,节地生态安葬率70%,殡仪馆火化机尾气排放达标率100%,地级以上市殡仪馆被认定为省级殡仪馆比例100%,全省殡仪馆被认定为省级殡仪馆拿段比例50%,县级城乡公益性安葬(放)设施覆盖率100%。

我国为什么要进行殡葬改革

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的殡葬改革,符合我国人多地少、资源紧缺的基本国情,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实践证明,殡葬改革代表了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客观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是树立文明节俭新风尚,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标志;是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

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新形势,深刻理解殡葬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充分认识殡葬改革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锐意进取。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支持,加大协调、宣传力度,始终坚持以实现群众殡葬改革愿望、纯老满足群众丧葬需求、维护群众殡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深化殡颤裤顷葬改革,提升为民服务能力,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实现殡葬改革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

附:《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民发〔2009〕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殡葬改革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殡葬改革不断深入,殡葬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文明节俭办丧事已成为社会共识。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殡葬事业总体水平与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在殡葬资源配置、殡葬服务质量、殡葬救助保障、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尚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丧葬需求。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在殡葬服务方面的需求,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

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的殡葬改革,符合我国人多地少、资源紧缺的基本国情,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实践证明,殡葬改革代表了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客观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是树立文明节俭新风尚,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标志;是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

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新形势,深刻理解殡葬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充分认识殡葬改革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锐意进取。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支持,加大协调、宣传力度,始终坚持以实现群众殡葬改革愿望、满足群众丧葬需求、维护群众殡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深化殡葬改革,提升为民服务能力,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实现殡葬改革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

二、深化殡葬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坚定不移地推动殡葬改革,完善殡葬服务体系,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度,理顺殡葬管理体制,促进殡葬科技进步,树立殡葬改革新风,加强殡葬行业监管,发挥殡葬改革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把深化殡葬改革与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结合起来,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开展殡葬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把殡葬管理与服务、改革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殡葬改革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理顺关系,提高政府殡葬管理、殡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对基本殡葬服务,政府要加大投入。对其他选择性殡葬服务,注重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需求。

3.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正确处茄陆理行政与事业、服务与经营的关系,充分发挥公益性殡葬事业单位在提供基本殡葬服务、保障群众殡葬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坚持管理与经营分开、监督与经办分离,实现殡葬服务经营的公平、诚信,殡葬管理监督的公开、公正。

4.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注重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自身条件和特点,不断完善殡葬改革政策措施,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

(三)主要目标。遏制一些地区火化率下滑和乱埋乱葬的问题。通过积极推动和倡导,节地葬法和不保留骨灰逐步被群众接受。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殡葬服务网络、殡葬救助保障制度、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实现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改革有序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

(四)主要任务。

1.坚持推行火葬,创新骨灰安葬方式。科学确定火葬区域和范围,根据人口密度、交通状况、设施配置和群众接受程度,逐步扩大火葬区。继续巩固提高火化率,推广节地葬法,着力治理“装棺二次葬”,倡导不保留骨灰,实现骨灰安葬多样化,降低占地安葬比例。 

2.积极改革土葬,依法管理殡葬活动。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方,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移风易俗,积极参与土葬改革,治理乱埋乱葬,逐步缩小土葬区。严格限制墓葬用地,尽可能选择荒山瘠地实行遗体相对集中安葬,推广不留坟头的遗体安葬方式。

3.改善殡葬设施,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建立和强化政府对殡葬事业的投入机制,完善殡葬服务设施,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服务网络。重点加强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更新改造落后火化设施设备。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节约殡葬用地,减少环境污染。不断创新服务模式,开展诚信、优质服务。

4.规范公墓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制定完善公墓建设规划,从严审批经营性公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坚决取缔非法公墓,纠正违规建设公墓,加强对公墓经营行为的监管,防止炒买炒卖,加大对豪华墓地的治理力度。

5.减轻群众负担,实现基本服务均等化。合理界定政府基本殡葬服务和市场选择性殡葬服务范围,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平抑殡葬服务和丧葬用品价格。大力推行惠民殡葬政策,逐步建立以重点救助对象基本殡葬服务减免为基础,其他多种形式殡葬救助为补充,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

6.树立文明新风,促进殡葬事业发展。大力倡导殡葬新观念、新风尚,弘扬先进殡葬文化,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引导群众破除丧葬陋俗,树立殡葬改革新风。加强殡葬理论和殡葬文化研究,推进殡葬科技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三、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殡葬改革

(一)制定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国家、地方制定“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制定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殡葬改革发展的具体目标和任务,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方法步骤。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生态等情况,科学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合理确定殡葬设施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统筹考虑殡葬设备配置标准,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

按照殡葬法规政策,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严格依法行政,建立完善殡葬执法机构和执法机制。在火葬区坚持实行火化,确保火化率稳步上升;强化骨灰管理,推行骨灰安葬备案制;积极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鼓励倡导深埋、撒散、海葬等不保留骨灰方式,推动绿色殡葬。在土葬区坚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殡葬改革,教育引导群众摒弃水泥、石材建坟,保护生态环境;完善殡仪服务设施,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避免乱埋乱葬。新实行火葬的地区,要坚持循序渐进,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注意方式方法,积极、有步骤地实行火葬。

(二)提高殡葬服务水平。要进一步优化殡葬服务内容、程序和标准,完善便民惠民的殡葬服务网络,逐步形成基本殡葬服务为主体、选择性殡葬服务为补充的服务格局。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作为基本殡葬服务项目,由公益性殡葬服务单位提供,并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需求状况,适当增加基本殡葬服务内容。对选择性殡葬服务,包括遗体整容、防腐、告别、骨灰安葬、丧葬用品及其他殡葬特需服务,建立行业规范,实行自愿选择,公平协商,市场运作,政府监管。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遗体火化服务与其他殡葬服务分开。火葬场主要承担遗体火化服务,殡仪馆主要提供悼念、告别等服务。

政府举办的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等殡葬服务事业单位,要牢固树立为民便民利民意识,大力开展“一站式”服务和便民服务。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带头降低市场调节价,发挥平抑物价的作用,规范殡葬服务收费项目,保证同类殡葬用品价格不高于市场价,中低价位殡葬用品足量供应,不得捆绑、强迫或误导消费。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建立以岗位责任与绩效考核为基础的综合评价制度,实行服务问责制。

(三)加强公墓管理。按照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公墓建设经营的审批管理,从严审批经营性公墓。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不得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完善的地区,要认真研究经营性公墓控制机制,除纳入规划的外,原则上不再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或扩大既有公墓占地面积。积极发展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加大投入和建设力度,满足群众骨灰安放需要。未经批准,任何形式的公益性公墓不得转为经营性公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公墓的依法管理,重点强化年检制度和日常监管。严防炒买炒卖,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租)确保自用外,公墓经营者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出售(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出售(租)超面积、豪华墓穴,不得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要规范墓穴续租,研究公墓使用年限,提高公墓容积率,加大殡葬用地的循环利用。城乡骨灰堂必须坚持公益原则,按照政府定价或成本价收取骨灰存放费用。积极推广墓碑小型化、艺术化、多样化。

(四)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争取政府出台惠民殡葬政策,加快建立和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对生前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由政府免除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有条件的地区,可从重点救助对象起步,逐步扩展到向辖区所有居民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埋单。对节地葬法或不保留骨灰的,以及土葬改革区自愿火化的,实行政府奖励、补贴,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

建立完善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基本殡葬服务设施设备,特别是火化设备的更新改造和城乡骨灰堂的公共投入力度。将殡葬事业经费纳入地方预算,不断增强政府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能力。将农村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福利彩票公益金可用于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殡葬救助保障和设施设备建设。

(五)理顺殡葬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在殡葬改革、殡葬管理、殡葬服务、殡葬价格和丧葬用品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形成政府领导、民政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民政部门主要承担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等方面的职能,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制止乱埋乱葬,加强市场监管。从有利于殡葬改革和政府有效监管出发,积极推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各级民政行政机关要逐步与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脱钩。今后,民政行政机关不再作为发起人或投资人,参与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的建设经营,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任职或兼职,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中获取利益。

殡葬管理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殡葬管理职能,认真开展殡葬执法,不得从事殡葬经营活动,不应向殡葬服务单位和企业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在人、财、物等方面逐步与殡葬服务单位和企业脱钩。殡葬服务事业单位要将基本殡葬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逐步分离,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对社会资本建设的具有基本殡葬服务功能的殡仪馆,可以采取政府赎买方式,转为殡葬服务事业单位。

(六)树立移风易俗新风尚。要紧紧依靠群众,充分相信群众,广泛发动群众,认识和把握殡葬传统文化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积极探索和推广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缅怀先人、慎终追远的愿望和需求,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的殡葬习俗和文化形式,充分培育、挖掘和保护群众中蕴藏的主动实行殡葬改革的愿望和要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自觉性。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村(居)委会、红白理事会的作用,以清明节等传统节日为契机,向人民群众宣传实行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开展殡葬宣传进社区活动。要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倡导文明新风。

(七)促进殡葬改革创新。积极整合殡葬资源,促进殡葬改革理论创新、科技创新和机制创新,提高推进殡葬改革的能力,重点解决殡葬基础理论、技术进步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的问题。要重视殡葬理论研究,加快研究步伐,以理论研究成果指导殡葬改革实践。实施殡葬科技攻关,推广环保殡葬产品,特别是节能减排殡葬设备和可降解骨灰盒、棺柩。加强对殡葬设施、产品、服务等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环境监测、治理与评价,实行环境质量认证制度。开展殡葬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考核、鉴定,探索建立殡葬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加强殡葬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殡葬职工整体素质和能力。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大力开展殡葬改革示范活动,以点带面,努力形成各具特色的地方殡葬改革和发展模式。

(八)加强殡葬监管和行风建设。制定公平公正的行业政策,规范社会资本举办殡葬服务单位的准入条件,提高从业资质,探索建立殡葬行业准入制度。加强殡葬服务、骨灰安放、土葬改革、移风易俗、清明祭扫等工作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按照社会组织管理的要求,加强指导,切实发挥殡葬协会作用,支持殡葬协会等社会组织及其会员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自身素质,承担公益责任。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殡葬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坚持把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作为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的主要内容,与殡葬工作统筹安排,共同推进。重点治理殡葬乱收费,坚决纠正利用行业特殊性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和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教育殡葬系统干部职工增强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弘扬优良作风。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殡葬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推进殡葬改革不动摇,加快殡葬事业发展不停步,提高殡葬服务水平不松劲。要切实加强领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考评体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带头调查研究,定期听取工作汇报,作出部署,狠抓落实,重点解决殡葬难点、热点问题。要关心、支持殡葬工作和殡葬职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各地殡葬改革情况不同,发展各异。各级民政部门要敏于观察形势,善于把握重点,勤于积小成大。要勇于探索,敢于创新,以维护群众殡葬权益为宗旨,以推动殡葬设施建设为基础,以提高殡葬服务水平为抓手,以完善殡葬管理体制为保障,不断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长沙23年的殡葬改革有什么

长沙23年的殡葬改革有以下几条:

1、《条例》规定,长沙市户籍人员和部分非本市户籍人员都可享受全部八项基本殡葬服务全部免除,包括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一年等八项基本殡葬服务。

2、《条例》规定对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以及骨灰撒散等不占土地、不保留骨灰方式进行生态安葬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一定奖励。

3、《条例》规定了96321号码为全市遗体接运服务专线,居民只要拨打此电话,殡仪馆的遗体接运车辆就能快速上门服务,服务质量由市殡葬事务中心全面监督。逝者遗体由殡仪馆专用车辆接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遗体接运服务。

4、《条例》还出台了相关禁止性事项,禁止在太平间开展营利性殡仪服务,禁止非殡葬专灶握用穗明车辆接运遗体,禁止在城区违规搭棚治丧,禁止散埋乱葬,禁止建造“活人墓猜辩告”、豪华大墓等。

同时,《条例》大力倡导移风易俗新风尚,倡导厚养薄葬、文明节俭治丧,倡导节地生态安葬,倡导绿色、文明、安全、低碳祭扫。

发表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