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殡葬改革的意见建议(关于殡葬改革的文件)

殡葬法律法规2021细则

法律分析茄轿:在2021年并没有新规定要求农村土葬的必须火葬。

法律依据:2014年北京市《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贯彻落实意见》三、全面推进殡葬改革各项任务

1.保障基本殡葬服务。有效履行政府职责,全力保障群众的基本殡葬服务需求。进一步完善城乡同标准、全覆盖的殡葬惠民服务体系。科学统筹、合理配置城乡、区域殡葬资源。重点完善殡仪馆、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网络。遗体接运、遗体冷藏、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4项基本颤渗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非营利原则从严核定并适时调整。

2.推进节地生态安葬。逐步完成全市殡仪馆火化设备改造,完善火化机烟气排放治理,降低有害气体排放。改变骨灰安放形式,开展生态公墓示范区建设。按照有关规划,非节地生态的新建公墓一律不予审批,现有公墓逐步改(扩)建为生态公墓。积极建立殡葬改革激励引导机制,实行生喊帆态安葬奖补等奖励政策,逐步减少平面墓穴,到2020年,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年安葬量的50%以上。加大骨灰撒海补贴力度,实现骨灰撒海数量达到年火化量的2%以上。

中国殡葬改革新政策

殡葬改革,指积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的丧葬习俗

殡葬改革是指积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旧的丧葬习俗,节俭办丧事。火葬是殡葬改革的方向。但是并不是完全强制群众实行火葬。提倡火葬,逐步限制土葬,最终完全用火葬代替土葬。在暂时还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方,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建设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统一规划土葬用地,以乡或埋辩自然村为单位,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改革旧的殡葬礼俗,改革的目的是破除看风水、选坟地源枝、搭灵棚、摆路祭、出大殡、打幡摔盆、烧香化纸、收送挽幛等迷信和铺张浪费现象,大力提倡文雹液敏明、俭朴、节约办丧事的殡葬礼俗。减少铺张浪费的靡靡之风。树立良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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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北京市出台《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北京市党员干部在殡葬改革中自觉做到“四禁止”、“五提倡”,其中明确要求单人或双人骨灰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2014年11月,云南进行殡葬改革,明确要求干部墓穴不超1平米。网友对此议论纷纷,如果干部们死后依旧可以保持清廉,无疑是一项德政。2018年4月起,江西省上饶市正式推开殡葬改革,提出到2018年年底每个村都有公益性墓地;2020年年底之前全市火化率达到100%。

殡葬改革2022年国家新政策

普法内容

2022年关于殡葬的新规定如下:

1、关于火葬的规定:

(1)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

(2)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3)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4)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氏念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5)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2、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3、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4、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  省、余核斗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竖磨、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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