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江苏常州一公墓现干部区标牌?
江苏常州一公墓现干部区标牌舆论质疑后,殡葬服务中心表示立行立改,下一步将对包括“华侨区”在内的两或老个墓区重新命名。至此,这件事也可以过去了,我们不宜继续作过多解读。
但此事的启示意义仍值得关注:现代社会里,平等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也是一个敏感的问题,任何公共服务都应注意而不能忽略均等化、公平公正的问题,而只有重视到位,彻底摒弃等级尊卑思维,才能避免无意识的疏忽或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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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应公墓内分“干部区、华侨区”:
近日,一网友发现,常州市金坛区的一处公墓出现了“干部区”“华侨区”的标牌。事件发酵后,紫牛新闻记者联系了金坛区有关职能部门,金坛区有关职能部门也进行了官方回复。
据介绍,该处公墓名叫“金坛区殡葬服务中心”。金坛区殡葬服务中心(区公墓办)是属于区民政局下属的经营性埋团轿公墓,于1984年成立,内设“回民区”、“华侨区”等墓区。当时金坛县全面推进火化,倡导群众骨灰集中到公墓安葬。县委县政府老领导纷纷带头践行骨灰集中安放,区内也有普通群众安葬,由于很多老干部安葬于此,老百姓口中习惯性叫“干部区”。
“干部区”墓地在销售上对购买人不作要求,不存在只对干部身份的人开放。“干部区”共有墓穴120个,“华侨区”共有墓穴弯肆58个,已于上世纪末全部售罄。
金坛区殡葬服务中心表示,随着公墓向公园化发展,今年区殡葬服务中心对公墓的基础设施进行了改造,墓区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很多老墓区家属反应找不到祖坟。2021年,区殡葬服务中心为了方便群众祭祖,为老墓区安插了名称标牌。当时为了照顾老百姓习惯,分别树了“干部区”“华侨区”标识牌。由于没有考虑周详,引起误解,在此深表歉意。
江苏省殡葬政策
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文 号:江苏省人民政卖判码府令第169号
发布日期:2000-6-14
执行日期:2000-6-14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实行火葬,禁止土葬,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殡葬管理工作列入国民经冲返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卫生、交通、物价、建设、土地、环保、文化、司法行政、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五条:殡仪馆是专门从事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和火化等殡葬业务的服务单位。
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上述殡葬服务业务。
第六条:遗体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应当由非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在72小时内火化。高度腐烂的遗体,必须立即送殡仪馆火化。凡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有关部门批准,需要暂时保留的,应当存放在有防腐设备的殡仪馆,存放期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案情需要保存的除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依法处理。所需经费由责任人支付;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没有责任人的,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社会上的无名尸体,由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收。公安机关及时作出鉴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后,由殡仪馆火化,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太平间的管理,在医疗机构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由医疗机构通知殡仪馆及时接运。禁止在医疗机构设置灵堂,进行殡仪活动。
第九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回族等有土葬习俗的10个少数民族实行遗体土葬深埋的,应当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地点埋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省探亲、旅游观光或者工作期间死亡,其亲属要求将遗体就地处理的,应当按照当地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亲属要求将遗体外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亲属要求将其遗体、骨灰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运入本省安葬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禁止骨灰装棺土葬。骨灰处理应当尽量少占地或者不占地,主要方式有:
(一) 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二) 存入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塔;
(三) 安葬在公墓或者以树代墓;
(四) 撒入江、河、湖、海,但饮用水源地除外;
(五) 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骨灰安葬在经营性公墓内的,凭《火化证明》或者《死亡证明》购置墓穴。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超过1平方米。墓碑实行卧式或者不立墓碑,建立园林式公墓;适宜建立竖式墓碑的,墓碑高度不得超过1米。
经营性骨灰公墓的墓穴和塔陵的塔位的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墓穴(塔位)的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墓穴(塔位)使用年限到期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用手续,缴纳使用费。
第十三条:禁止为尚未死亡的人员购置墓穴(塔位),但为死亡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除中哪外。
禁止传销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墓地、墓穴和塔位。
第十四条:丧葬活动应当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规定,不得妨害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在丧事中进行看风水、结阴亲、烧纸扎、烧冥币和撒纸钱等封建迷信活动。
禁止在街道、公路等公共场地摆放遗体、搭设灵棚、摆设花圈或者从事其他丧事活动。为丧事举行宗教仪式的,应当在经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
第十五条:禁止生产、销售土葬用棺材和冥币、纸扎等丧葬用品。
因特殊需要制作的棺材、遗体包装物等应当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场所生产和销售。
第十六条: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省行政区域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建设殡葬服务设施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建立殡仪馆,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立经营性骨灰公墓、骨灰堂(塔)和经营性的殡仪服务站,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取得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三)利用外资兴建殡葬服务设施,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建立乡镇公益性殡仪服务站、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堂(塔),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兴建殡葬设施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建设和其他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新建、扩建殡仪馆等殡葬服务设施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
因建设需要,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搬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因地制宜设立服务项目,为人民群众办丧事提供良好的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的丧葬消费需求。
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报物价部门审批,并明码标价。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杜绝错化遗体、错发和错葬骨灰。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5条第2款、第6条、第11条、第13条第1款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13条第2款、第15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属于民政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19条第2款规定的,由物价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使用性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经营性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非法占地建设殡葬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殡葬设施用地性质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14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阻碍、干扰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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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天福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是2014-10-22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徐州市泉山区王陵路118号余窑社区办公楼5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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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殡仪馆都是属于国企吗?
殡仪馆通常都是事业单位,规民坦卜政局直属。
但是随着殡凯信空葬改革,很多事业单盯瞎位都在逐步取消事业编制,而改为合同编制,所以,有些殡仪馆现在是事业单位企业管理。
有些殡仪馆随着经营模式的转变,会与一些私企进行合作,又进而变成了合资企业。
锡山殡仪馆拆了吗
没有。无锡市锡山殡仪馆创建于1950年。建馆5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在党和政府的关心、支持下,两个文明建设得到罩缺了不断提高,先后被评为国家一级殡仪馆、全国殡葬事业单位先进集体、江苏省先进集体、江苏省文明单位、无锡市信得过单位、无锡市花园式单位等荣誉称号。根物码辩据无锡市殡葬服务中心经核实,该锡模猛山殡仪馆没有拆迁计划,所以是不会拆的。
殡仪馆是国家单位吗?
按照国家现行规划,殡仪馆尚无私营或集体所有制经营。单位性质为国有事业单位,而不属于国家机关单位。一般实行事业性质下的企业化管理。
殡仪馆是各地区民政袜旅部门下设的事告运凳业单位,设置于城镇中,是专业承办丧葬事宜的机构。殡仪馆下设殡葬咨询室、悄好殡葬业务接洽处和火化车间(火葬场)等部门。殡仪馆为丧家提供接运尸体、提供悼念活动会场、火化、骨灰寄存等多项服务。
殡仪馆的公益性
殡仪馆是一个公益性的殡葬事业单位。殡仪馆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公益事业发展,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有利于强化政府履行公共服务的职责。
完善公益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突出公益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精神,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在殡葬服务方面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