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利”殡葬业,存在哪些乱象?
在医院里殴斗“抢”尸、抬价百倍强卖天价骨灰盒......辽宁一个垄断殡葬服务行业十多年的涉黑组织依法被打掉,引发舆论关注。如何治理殡葬业乱象,让清明节更清明,是一道亟待解决的民生课孝羡题。
近年来,殡葬业收费名目多、乱收费、高收费、强制消费等乱象层出不穷。打死者的主意,赚生者的钱,渐渐的殡葬业变成了以赚钱为目的,全然不顾其社会服务公益属性的暴利行业。生老病死是一个人必须经历的自然过程,而殡葬业作为安送人的最后一程的特殊行业,应以公益为主,而不是处处想着如何获取更大的利润。
近日,辽宁一个垄断殡葬服务行业十多年的涉黑组织依法被打掉,引发扒慎袜舆论关注。涉黑组织垄断殡葬服务行业,利用半路加收费用、“不买骨灰盒不给火化”等各种非法方式牟取暴利 。另外还有一些殡葬机构一个骨灰盒成本不足百元却敢卖几千元,一块不足5平方米的墓地售价却达十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等。殡葬行业乱象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是由于殡葬管理单位大多数是事业单位,不仅代表地方政府对殡葬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时还进行殡葬经营,集管理、执法、经营于一身,角色混淆,权责不分,使得行业潜规则盛行。
近年来,殡葬乱象越来越为人们诟病,殡葬费用越来越成为老百姓无法承受之重。要改善殡葬行业环境,还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推进中国殡葬业市场化,引导公平竞争。二、 加强监管,加大贪污腐败的打击力度。三、明确基本殡葬服务春激的公益属性,纳入民生规划。殡葬乱象的整治需要长久持续的行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哪些项目免征增值税
推荐你看一下 财税[2016]36号 这个文件 里面有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李轿昌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帆弯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哪扒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十七)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者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二十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规定执行,其中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二十五)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并按有关政策收储、销售上述6种储备商品,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利息补贴收入,是指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从金融机构贷款,并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的贴息收入。价差补贴收入包括销售价差补贴收入和轮换价差补贴收入。销售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销售上述储备商品时,由于销售收入小于库存成本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获得的全额价差补贴收入。轮换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根据要求定期组织政策性储备商品轮换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商品新陈品质价差补贴收入。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十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十八)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二十九)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三十)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十一)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十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三十三)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三十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三十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三十九)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关于殡葬费出现“上千SPA费用”这件事,北京三院是如何回应的?
北京三院给的回应是:已经对这件事情高度重视了,并成为了专门的小组调查此事。
按照规定,现在的死者已经采用火葬的形式了。在人去世后,需要先把尸体放在太平间。不过丧葬费理论上应该很便宜,但在别人出具的费单上明确显示,仅洗浴spa服务就要6000元。知道死人不用做什么洗浴spa,简直就是忽悠大家的行为。另外,收取这么高的价格是非常不合理的。对于年轻人来说,只需要把老人干净的送到太平间就可以旦顷了,不需要搞一些礼仪服务或者其他的陆洞情况。要知道抬尸和消毒收尸的费用才170元,这样的要价才是合理的。另外,从报价单上可以看出,一套程序就收了3.6万元。如果每个人都收取这么高的费用,那么对于普通民众来说,这将是一笔巨大的开支。
这个事件在网上曝光后,北京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海淀区执法大队立即介入调查。经初步核实,发现承包该医院太平间的公司在收费过程中涉嫌价格违规。有关部门表示,下一步将成立联合调查组,尽快查清该公司的违法事实,依法严格执行,确保良好的殡葬消费环境。对于此事件,北医三院也发布了声明,表示医院高度重视此事件,已成立专门小组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并将坚决按要求整改。真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将加强管理,依法依规做好后续工作。
殡葬服务在现代生活中必不可少,但只有坚持合理的服务价格和优质的服务水平,整个行业才能更容易被百姓接受,否则很有可能出现舆论。希望这个行业早迟枯的所有公司都能依法依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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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殡葬费”乱象将受全面排查
“天价殡葬费”乱象将受全面排查
“天价殡葬费”乱象将受全面排查,近年来北京已在一些医院开展试点,加强殡仪馆与医院的对接,弱化医院太平间的经营性殡仪服务功能。“天价殡葬费”乱象将受全面排查。
“天价殡葬费”乱象将受全面排查1
近日一则关于“逝者遗体暂存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太平间不到三天,总共花费3万8千多元”的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公众纷纷对高价殡葬费产生质疑。名目种类繁多的“一条龙”殡葬服务到底是什么?高昂的殡葬费是否存在价格欺诈?殡葬服务行业缘何沦为监管盲区?记者进行了追踪。
三天收费数万元?涉事企业被调查
根据媒体报道,北京市民邓先生(化姓)的爱人2月中旬在家中离世,亲属们将她的遗体送至北医三院太平间暂时存放,等待三天之后的火化。但在结算费用时却收到了总额3万8千多元的殡仪服务项目收费确认单,其中涵盖沐浴SPA、供饭、起灵金光大道等各种名目。
根据最新进展,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卫健委三部门实地检查发现,涉案企业北京天堂祥鹤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不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未经批准开展遗体存放业务等一系列问题,将依法对其从严查处。
而北医三院通过招标确定北京天堂祥鹤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承包管理医院太平间和提供殡仪服务后,未严格按照与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失管。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已对涉案公司立案调查,将尽快查清违法事实,并依法从严处理。
北京市卫健委表示,目前已启动对全市医院太平间外包情况全面排查,并将研究制定改进医院太平间管理服务的政策措施,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借悲伤情绪误导、捆绑消费 太平间成为监管“灰色地带”
2018年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明确要求殡葬服务机构不得巧立名目,不得误导、捆绑、强迫消费。北京市民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殡葬服务收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也明确提出殡葬服务价格实行全市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并根据服务项目的重要程度和竞争条件,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受访的殡葬行业内部人士表示,上述涉事的殡葬礼仪公司涉嫌利用政策“钻空子”,借逝者亲属悲伤情绪下无法做出理性判断,在销售及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巧立名目,延伸性服务“做文章”。 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殡葬服务收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北京市殡葬服务分为殡葬基本服务和延伸性服务。
业内人士表示,遗体整容、遗体防腐等5类服务收费由民政部门单独定价,一些医院太平间便在延伸性服务项目上“做文章”,高价殡葬服务费也就此产生。“诸如SPA、感恩致孝、垫背钱等项目都是殡仪公司巧立名目的服务项目”。
——借悲伤情物拆绪,误导消费者。 多名受访消费者告诉记者,很多医院太平间会借亲属沉浸在刚失去亲人的悲伤情绪中,伺机推销殡葬服务。记者发现,上述涉事企业标价的殡葬项目,例如清洁化妆的遗体“SPA沐浴”项目收费2990元到7990元不等,很多消费者在亲人逝去的情况下不会做过多考虑,不会计较太多,也就正中殡葬公司下怀。
业内人士表示,在殡仪馆等民政部门下属殡葬场所进行遗体清洁、遗体整容等项目,全部费用也不过千元左右,价格相差数倍。
——注册公司开展殡葬服务,监管属于“灰色地带” 。记者梳理发现,涉事企业北京天堂祥鹤殡仪服务有限公司在注册时明确标有殡葬礼仪服务、遗体搬运存放服务、殡仪馆管理服务、墓地安葬服务、零售殡葬用品等服务,但在经营过程中民政部门除政府定价项目外,其余延伸性服务无法对其进行监管。
虽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但医院太平间并不属于民政部门直接管理,无法实现全过程监管。此外,医院虽收取相关管理和场地使用费用,但并无法对涉事公司的经营过程进行监督,于是也就产生了监管的“灰色地带”。
加强监管 斩断殡葬公司非法牟利的“黑手”
“殡葬是民生大事。”北京中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凯建议,避免医院太平间成为监管“盲区”,对于这类在工商注册、经营殡葬相关业务的公司,可同时在民政部门好蚂链备案,由市场监友孙管部门、民政部门共同加强监管,理顺管理体制,避免权责不明。医院作为场地提供方,也是民生服务的“端口”,也需加强监管职责。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建议,在定价权方面,殡葬行业利润空间和议价空间非常大,且具有较强的垄断性,大多提供“一条龙”服务,消费者基本上是被动选择的,缺乏议价空间和议价能力。这种行业应主要由政府调节指导定价,而不能主要依靠市场。建议将殡葬服务的价格透明化,给予消费者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北京已在一些医院开展试点,加强殡仪馆与医院的对接,弱化医院太平间的经营性殡仪服务功能。例如,医院只设殡仪服务联络站,医院提供场地和设施,殡仪馆提供服务人员,双方不产生费用。服务站提供免费的殡仪咨询,为家属联络正规殡仪馆接收遗体。医院提供免费的遗体搬运、24小时内暂存等服务。殡葬用品公示价格,不强制消费。
移风易俗,减少“厚葬之风”的生存土壤。近年来,尽管监管手段增多,但各类“天价殡葬费”“天价墓”“天价寿衣”等仍屡禁不绝。专家建议,在对殡葬行业加强监管规范,允许适度市场化的同时,倡导“厚养薄葬”的新孝道,让绿色殡葬、生态殡葬、节俭殡葬成为新风尚,为逝者家属和生态环境“减负”,让借天价殡葬、封建迷信敛财的企业缺乏生存土壤。
“天价殡葬费”乱象将受全面排查2
备受社会关注的北医三院太平间殡仪服务外包公司收取天价殡葬费一事有了最新进展。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卫健委三部门实地检查发现,涉案企业北京天堂祥鹤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不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未经批准开展遗体存放业务等一系列问题,将依法对其从严查处。而北医三院则存在对“外包”公司失于监管问题。目前,本市已启动对全市医院太平间外包情况全面排查,并将研究制定改进医院太平间管理服务的政策措施。
截图自@北京民声
4月8日,媒体曝出“北京某三甲医院收取天价殡葬费”后,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当天赴北医三院太平间实地检查,对殡仪服务收费情况进行核实,现场调取了殡仪服务相关收费证据材料。
经查,承包管理该医院太平间的北京天堂祥鹤殡仪服务有限公司在殡仪服务收费过程中涉嫌存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等价格违法问题。目前,市市场监管局已对涉案公司立案调查,将尽快查清违法事实,并依法从严处理。
北京市民政局与海淀区民政局在对北京天堂祥鹤殡仪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未经批准开展遗体存放业务的违法行为。市民政局拟对该公司没收其违法所得,并从重进行处罚。
北京市卫健委专项调查组现场检查发现,北医三院通过招标确定北京天堂祥鹤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承包管理医院太平间和提供殡仪服务后,未严格按照与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失管。
市卫生健康委已督促北医三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合同规定,及时采取果断处置措施,以保护群众切身利益,同时规范和加强太平间管理,为逝者和逝者家属做好服务。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表示,将举一反三,加强对医院太平间使用管理的.监管。目前,已启动对全市医院太平间外包情况的全面排查。在全面排查基础上,市卫生健康委还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改进医院太平间管理服务的政策措施,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天价殡葬费”乱象将受全面排查3
日前,北医三院太平间殡仪服务外包公司收取天价殡葬费事件备受社会关注。4月13日,官方最新回应来了:北医三院存在对外包公司失于监管问题;涉案公司或遭重罚。
事件缘由
天价殡葬费三天3.8万 为遗体供饭高达600元
4月8日,媒体曝光“北京某三甲医院收取天价殡葬费”。
北京市民邓先生爱人于今年2月中旬在家中离世,家属们将她的遗体送至离家较近的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太平间进行暂时存放,准备三天之后火化。几天过后当家属缴费时却发现,遗体在该院太平间存放不到三天的时间里,却产生了高额的花费。
邓先生提供的殡仪服务项目收费确认单显示,在遗体暂存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太平间期间,共计花费3.8万余元,其中包括了种类繁多的收费项目,如5990元的沐浴SPA服务、3990元的礼仪服务、1500元的“起灵金光大道”服务……让外界更为惊讶的是,给遗体的供饭服务费用也高达600元。
无独有偶,市民郑女士3月底为婆婆进行丧葬时遭遇类似情况,稀里糊涂交了近2万元,而事发地点同样是北医三院。
最新回应
北医三院失于监管 涉案公司或遭重罚
4月13日,北京市有关部门介绍,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卫健委三部门实地检查发现,涉案企业北京天堂祥鹤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不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未经批准开展遗体存放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北京市民政局拟对该公司没收其违法所得,并从重进行处罚。
北医三院存在对外包公司失于监管问题。目前,北京市已启动对全市医院太平间外包情况全面排查,并将研究制定改进医院太平间管理服务的政策措施。
幕后揭秘
涉案公司曾因违规被罚 起底幕后老板的生意圈
资料显示,为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提供太平间殡葬服务的北京天堂祥鹤成立于2008年3月,成立至今已有14年的时间;公司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镇国寺北街,注册资本达500万元,经营范围包含殡葬礼仪服务、遗体搬运存放服务、殡仪馆管理服务、墓地安葬服务。公开资料显示,北京天堂祥鹤是中国殡葬协会会员单位之一,相关证书有效期至去年12月31日。
服务范围不止北医三院
北京天堂祥鹤不止为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提供殡仪服务。2016年,北京天堂祥鹤同房山区殡葬中心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内容涵盖优化殡葬服务资源配置、推动殡葬服务社会化、规范殡葬服务市场行为等。2021年7月,天堂祥鹤成功中标北京大学首钢医院的太平间殡仪服务;2021年10月,北京天堂祥鹤又再次成功中标国家电网公司北京电力医院的太平间服务承包项目。
值得关注的是,北京天堂祥鹤此前还曾因违规收费被罚。据媒体报道,2017年,北京天堂祥鹤因提供的遗体整容服务存在违规收费的情况,被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开出了1.2万元的行政处罚罚单,并被没收违法所得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