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退休人员丧葬费如何领取
青岛退休人员丧葬费领取流程:
1、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或者在3日内向死亡者原单位报告,原单位应在4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异地居拍笑住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报告材料为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等项费用的手续,同时终止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扩展资料
丧葬费由原工作单位支付。国家有关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其数额一般是该企业全部职工3个月的平均工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时,所办春贺桐理丧事的有关费用支出,不论职工级别,按规定的数额一次发给,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对丧葬费的计算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扒坦额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丧葬补助费发放流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丧葬费
青岛退休职工丧葬费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碰敬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笑凯慎况适时调整。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孙洞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丧葬费在哪里领?要如何进行办理?
很多缴纳社会保障的人,由于缺乏社会保障知识,不知道找谁领取丧葬费,丧葬费是由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的,这是社会保障为死者提供的一种死亡治疗。职工家属还可以领取养老金,继承已故职工的个人账户盈余存储一定数额。根据死亡人员保护国家的参保,丧葬费的领取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参保职工因病或者不是因工作死亡;退休人员死于疾病或与工作无关的死亡。死亡时的人参养护状态不同,治疗支付标准也略有不同。
社保缴费或已办理退休职工的职工,死亡后,可领取丧葬费。对于死者的继承人(家庭),负责办理丧葬费用的领取手续。过去殡葬费用是由企业支付的。随着社会保障基金的发展,逐渐由社会保障统筹基金统一支付,单位负责配合职工家属办理相关手续,出具相关证明(如职工档案、亲属等)。
国家对殡葬费的收取,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支付标准。理论上,除了丧葬费用外,还可以申请死者的抚恤金,办理个人账户存款额继承。基本费用及其他死亡处理已简化,一般需要提供以下要求:身故证原件晌凯/注销户口证明。死亡证明。火葬的收据。办理人员身份证原件(亲属、朋友)。死者在死亡银行卡/折叠前接受养老金治疗。
丧葬费的领取地,是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社会保障统筹基金统一缴纳。个人携带所需材料,向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殡葬费业务窗口办理即可。对于参保职工和退休职工,去世后,除了得到丧葬费外,还可以申请养老金,办理个隐升人帐户存额退休手续。关于退休待遇领取标准,全宴携唤国各地略有不同,具体以当地社会保障部门要求为准。一定要提前问清楚,这样你就不会错过你应该要求的福利了。
青岛市殡葬费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首枝2003〕5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陆芹拦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早胡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青岛市非退休人员丧葬费流程?
法律分析: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费办理要由继承人携带以下材料到单位的人事科办理领取丧葬费并由单位发放。
1.医学死亡证明复印件;
2.死亡人员户口簿本人注销页复印件;
3.社区开据的已故通知单;
4、经办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数培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悉消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睁毕知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