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的流程是什么?
1、开具死亡证明(正常死亡如在医院去世,则由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如在家去世,则通知辖区派出所到现场,由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打24小时殡仪服务电话,联系白事专员上门引导服务。
2、为逝者烧倒头纸,自下而上逐一脱去逝者衣物,用专业净身用品对逝者进行全身擦拭,清理口腔、鼻腔污物,清理排泄物等完告基缓成净身。(这一步可由专业人员袜模操作)
3、自下而上为逝者穿上寿衣,铺上寿褥,摆放首饰、盖上寿被,完成穿衣。净身穿衣全程,均需用遮盖布进行遮挡,保护逝者隐私。净身穿衣这一步是很重要的,通过礼体净身能让亲人身无秽物干干净净的到另外一个世界去见祖先。
这是最后一次为自己的亲人净身,同时也是尽最后一次孝道的机会。亲人经礼体净身后,礼体更易保存,且不易发臭。
4、殡葬服务人员会取逝者照片,为逝者定做遗像(人过世后,提供证件照做遗像,注意:遗像只能做一张),告知家属治丧期间殡仪服务流程(基本都是这些殡仪服务人员操作的事,需要遗属协调的他们会一步步指出来,照着执行就可以了)。
5、遗属需要注意的是早办理逝者死亡证盖章,逝者的一切后事才可以逐条进行。当所有后事都料理完后,遗属再去当地派出所或社区帮逝者注销其户口薄、身份证、社会保障等一系列与逝者相关的个人信息。
扩展资料:
老人去世后子孙要注意
1、人死后,亲人、亲属在亲人去世16小时之内不要马上准备后事,而是整个房间保持安静,由众亲友或最亲的人对死者说,“你走了,世间锋培的事就不用再留恋,我们每一个人都将走你现在走的路”类似的话,让死者放下、释怀。
2、老人去世第一个大年三十,一家人要带上去世长辈喜欢吃的水果、菜肴和饭等供品到墓地祭奠去世长辈,点上香烛,燃放鞭炮。告知去世的长辈新年到了,请他回家过年,因为是第一年怕去世长辈不认得回家的路,所以要引其回家过年,一家人吃团圆饭。
人去世之后需要办理哪些的后续?
1、开死亡证明。人死后,单位或家属必须开具死亡证明。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出据死亡证明;在家因病死亡的,由村委会、居委会或派出所出据死亡证明。
非常规原因死亡的,由所在单位或公安部门出据死亡或火化证明。然后到卫生防疫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凭死亡证明到住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2、注销户口。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死亡注销证明,需要提供户口簿和医院死亡证明。
3、各种证件、卡等销户处理:拿死亡证明到公证处、银行、房产局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公交卡、银行卡(工资卡,个人福利待遇补贴卡除外)可以转给家人。
4、办理火化手携巧续。尸体运到殡仪馆或册后,随车家属首先到业务室,交验死亡证明,选购骨灰盒,领取火葬证,办好交款等项手续。
5、取骨灰一般需要二至三天,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时,可办理提前取灰手续。在联骨灰时要持火葬证在取骨灰处领取。如果尸体运到殡葬馆后因故不能马上火化,要在业务室办理尸体冷藏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辩团键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老人在家中过世怎么处理
家中老人过世的处理方法:
1、收起悲痛情绪,冷静处理后事。家人突然离世,作为亲人是最难以接受,悲愤难抑的情况下,又没有别人可以帮忙的话,就选择一家专业的殡葬公司。很多殡葬公司都是24小时在线,收费透明办事专业。如果不想选择殡仪公司,就一定要冷静下来,把所有悲痛收起来,继续下一步流程。如何选择专业殡仪公司,请看中原小编的往期文章。
2、开具死亡证明。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在家中死亡的,到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开证明然后到户籍地的地段医院开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由区、县以上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3、开死亡证明的同时,联系殡仪馆。各地殡仪馆都会有火化补贴政策,可以询问清楚,可以减免的部分都有哪些。建议一个人去开证明,一个人去联系殡仪馆。这两步可以同时进行。如果只有一个人,就先联系殡仪馆,等到把遗体送到殡仪馆冷藏保存,再去开证明。
4、送存遗体之前,要穿戴好衣物。家人突然离世,如果不是意外,应该适当清洁干净,穿上寿衣。一般家里老人都会提前买好寿衣,在寿衣店寄存。如果没有提前买,也可以直接联系当地寿衣店,一般都有送货服务。穿戴好寿衣,等待殡仪馆来抬遗体。
5、开好死亡证明,去殡仪馆预约火化即可。灵堂布置,遗体告别这些流程都可以在殡仪馆内进行。火化孝清厅完成,装盒入殓正散。一个人的一辈子就正式完成了。
以上流程均可以由殡巧隐仪公司代办,如果自己实在操办不来,可以找殡仪公司一条龙。殡葬一条龙包含内容:净身穿衣-灵车接运-灵堂布置-布置告别厅-化妆入殓-遗体告别-火化入盒-骨灰入葬等等。为了让逝者走的安心,各项细节还是需要注意。如果没有特殊要求,自己操办亦可。
老人在家中死亡,该怎么处理?
一. 如晚上打120,120大夫最后确定老人死亡否,是否需要继续抢救。这时大夫和儿子谈(不知为什么不和健在的老伴谈),儿子并签字。天亮一大早去急诊车队找出诊大夫出具死亡证明。120未到现场的,联系街道卫生服务中心也可以出具。
二. 给老人稀释酒精擦拭干净,穿上家里给准备的衣服(城市内的老人没必要买老式的丧葬服,主要是大小不合适)。不同民族根据风俗来。
三. 晚上并联系殡仪馆值班的车辆(没换好衣服辩隐逗殡仪馆的车是不拉的)。跟车去殡仪馆缴费,确定火化时间。
四. 接第一条,拿着死亡证明,尽早带着老人户口本身份证到派出所开火化证明,销户。(如果警察认为急诊大夫填写不规范,退回去重写找不到人了,因为值夜班他休息了,再看见他可是隔天以后了)。老人如有银行存款,这时身份证自己定夺剪掉作废否,孰轻孰重就不明说了。
五. 过10天半个月时间带所有手续上街道办理死亡事宜。因病去世,家里彻底消毒一下。
六. 兄弟姐妹同根同源,坐下商量,没有解不开的矛盾过不去的坎!
人终有一死,一旦家中老人去世,很多携高子女都会手足无措,现在我来讲讲老人去世后的子女家属们该做些什么事情。
1、开具死亡证明书
如果老人在家中去世,第一时间应该通知老人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以及当地相关派出所,让他们开具死亡证明书。如果老人是在医院去世的,那么应该由医院开具死亡证明书。
2、注销老人的户口
家属凭借相关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书到当地派出携卖所,注销去世老人的户口和身份证。
3、打电话通知当地殡仪馆,和殡仪馆沟通运送老人遗体的具体时间。
家人们在殡仪馆来之前可以给老人穿好寿衣等,并在当地丧葬用品店购买冰棺暂时对老人的遗体进行冷藏。我们当地的风俗是老人去世后会在自家追悼3天,农村普遍会请和尚道士进行相关的法事活动,然后邀请亲朋好友前来参加追悼仪式,然后还会请个厨师做菜给前来的亲朋好友吃,我们这边的农村叫做“豆腐饭”。
4、殡仪馆内遗体火化环节
当灵车到来后把老人遗体送到殡仪馆火化,现在的火化环节死者家属已经不需要像以前那样在凌晨很早就去殡仪馆排队。因为目前殡仪馆会按照遗体火化的顺序进行火化,并不是像以前那样谁来的早就谁先进行火化。
在缴纳相关费用后,尸体会进入火化炉房进行火化,结束火化后殡仪馆也会开具相关火化证明,家属凭借证明在1到2个小时内就可以领取死者骨灰。
4、家属们领到骨灰后就可自行处理安排。
现在骨灰既可以在当地陵园安葬,也可以寄存在殡仪馆,当然还可以采取其他安葬方式,例如海葬等,当然了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我们当地一般在老人生前就会买好墓地,领到老人的骨灰后就可以直接把骨灰埋葬在墓地。
我妈是在家中走的。我把当时处理的整个流程及注意点说下。共五大点九小点。我住城里,我就按我这边风俗来说一下。
在家中走后,肯定是没有医生来证明什么的。所以一定要确定是不是真的走了。(我老妈走的过程不太想写。我只说下如何做吧)。当然这个其实也比较好确定,毕竟是自己的亲人。
有兄弟姐妹的请马上打电话给自己的兄弟姐妹。我当时是非常悲伤了,打电话及其他的的事情全由我爱人操办。(姐姐比较多,一个个亲自打电话告知)。特别是嫁得远的姐姐们,毕竟要赶到我家里还是需要一定时间的。
寿衣正常都要先准备好,其实老人的身体不是太理想时,这些就要准备好了。寿衣有几种,看情况买吧,有贵的有便宜的。质量如何不用考虑了,人都走了,这些最终都是随老人一起火化的。姐姐们来了之后,给母亲大人擦洗一下,然后尽快换上寿衣。因为时间一久四肢僵硬了就不太好换衣服了。
我们这儿有专门的一条公司,他会帮你准备所有的相关工作,如灵堂设置,小车红布条,烧的纸张,鞭炮等等。
其实不管老人是在医院走的,还是家里走的,家里人都要预先取到一条龙公司的联系方式(医院走的不必要,医院肯定会有相关的联系方式)。一条龙公司会帮你联系殡仪馆的车子。
这边要注意一点:如果你家是小区没有电梯,时间上没有太大要求,反正是走楼梯。如果家里是高层电梯的,最好稍微迟一些,比如晚上十点之后让殡仪馆的车来接走老人。太早了,进电梯碰到别人就不太好了。如果是后半夜走的,那么早上早一点。总之,最好在没人时让殡仪馆公司的人抬走老人。(建议如果人手充足,最好电梯口和底层留一个人,然后劝走邻居最好。
老人送走后,一般是冷冻在殡仪馆的相关房间内的冰柜中。不管是白天走还是晚上走,都可以跟去殡仪馆,但是几乎没有太大意义,除非马上火化。一般都不可能马上火化的。所以接下来要做以下事情
1、再次联系一条龙服务公司
他们会给你老人火化的具体时间,我们这儿正常是要三天或者一个星期左右。具体的看属相呀还有出生呀什么的,还有相冲的属相。这个和我们无关,一条龙公司会给我们。
然后会问你要不要守灵。如果要布置灵堂守灵,那么家里就要准备人员,正常两个人吧。我父亲走时是有守灵,母亲走时没有。
2、包一定数量的红包
这个估计各地习俗不同。我们这儿是回礼红包,红包上面不能有字。具体的要问下会有多少人去殡仪馆送老人,有多少人开车去殡仪馆。开车的都要一个红包,还要送一挂鞭炮和一条红布条。红布条和鞭炮是由一条龙公司提供。白花也是。但是红包就得自己准备了。
3、准备一张一寸的照片和洗一张大照片并做框
叫人或者自己拿一张一寸的照片到照相馆,让照相馆扩洗。你只要和照相馆的人说是老人去世要用的。他就懂得帮你洗好并用框做好。
这个大的照片是挂灵堂的 ,还有就是如果到时骨灰不放殡仪馆,而是放自己宗祠时要用到。孝子贤孙要拿着送到宗祠里。
小的照片一定要带上, 因为骨灰盒上要用到小照片。很多人因为悲伤会把这照片忘掉。我那时怕忘记一直带在身上。
4、请亲朋邻里去打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
死亡证明 一般要村里或者居委会打证明。然后到医院换医学死亡证明。
注销户口证明是在派出所 ,注意要带好老人的身份证。(这个证明我记得是我堂哥去打的。感谢网友提出这个证明可以后面再打,避免一些特殊情况出现)
证明非常重要,因死亡证明到时要到殡仪馆换火化证(相当于身份证,以后如果还有什么未了之事,如遗产办理都要用到这个)。
5、准备一定的现金
这个一定要记住,这一段时间最好准备几千元。我们这儿红白喜事是有规定人员来掌管现金,但是自己身上还是要另外准备。我父亲走时买骨灰盒和交相关的费用时,不收微信和支付宝,一定要收现金。好得那时懂得带上几千元,不然就要跑很远的有银行的地方去取了。
6、预先整理一些老人穿的旧衣服
为什么要准备这些呢?我这边的风俗是老人走时,棺材下面要垫上一层衣服,边上也要塞一些衣服。但是这些衣服不用太多。
7、准备两个硬币
以前是用铜钱,现在一般是用一元的硬币,具体用在何处,我这不多说了。有的殡仪馆会准备。
8、手礼钱
这个比较特殊,我们这儿要求包一个红包,600或者800元,用红纸包好,放在老人手里。老人家下棺材前再拿走。这个钱在我们农村一般会拿来养猪。相当于老人给家里留下最后的念想。这个钱我是没有花,也舍不得花。不同的人看自己具体的情况
9、回家打扫卫生,整理房间
前面五点准备好后,就是送老人家上路了。骨灰拿到后如何安排看具体情况。
中午一般请亲朋好友聚餐。烟呀酒呀(以前我们不能喝,现在可以)毛巾呀什么的都要准备好给人。
聚餐之后,回到了家里。要把老人原来住过的房间整理一下。如果兄弟姐妹多的,最好大家都在场进行整理。以防老人有私房钱。我母亲走时还有几千元,几个人全部平分,避免后面出现纠纷。
房间最好用酒精消毒一下。把老人用过的东西能丢都丢了。但是穿过的衣服不能丢,打包好。因为我们这儿是三七以及后面的七七时要到祠堂里烧给老人。
总体就是这样子吧,各地估计会有不同,所以最好预先问懂这些礼节的当地老人,避免到时手忙脚乱。
在城市,一旦老人在家中死亡,首先要立即向社区和户籍所在公安派出所报告,说明情况,他们会派法医来对死者进行法医鉴定(在法医未到之前,不得对死者进行任何处理)待法医鉴定结束后,一方面可通知亲朋好友,另一方面电话联系殡仪馆,殡仪馆将根据您的要求以最快的速度赶来,为您提供所有丧葬服务(包括给您带来死者所穿的衣服、设置灵堂所需的各种祭品及帮助您给死者穿好衣服用带来的棺椁将死者接至殡仪馆冰柜存放)。
首先要确定人已经死亡,如果是城市,丧后各种手续烦琐,打120是最省事的,医院是权威单位,社区派出所晚上没有专人,我父亲去世是今年在家,已经确认死亡没大120,事后直接通过殡葬服务,他们负责联系殡仪馆车和寿衣,但火化后死亡证明费了点事,最后是原来单位留守处出具的,如果事前已经买好公墓就给对方联系一下时间,没买的要抓紧时间,还要准备一张照片给 殡葬服务做遗像,第一时间通知能帮忙的亲戚朋友,人多分工合作,像车辆饭店都安排好,一些祭祀用品都准备,不要慌乱,一切都围绕着入土为安,百密一疏,有什么疏忽都是小事
在我们农村这里,老人在家中死亡,是很正常的事。一般有病的老人,在医院里住院,到最后没有治疗价值了,医生会下病危通知,而农村老人去世时都希望死在家里,如果不是儿女实在坚持,无效治疗,大都会临危时回家,在家里寿终是大多数老人的心愿。
老人最终临危时,大都有当地乡村医生在,当宣布死亡之后,家人会在那一刻抓紧把事先准备好的寿衣给去世老人穿上。然后烧上“ 倒头纸 ”, 鸣炮三声,意思是给同村人告知一声,然后家人在磕头哀哭。
如果是晚上12点以前去世,就算是前一天,老人在家停放两天,如果是12点以后去世,就算第二天的,要在家停放三天。
老人去世后,村里执事明白人就会自动去主家帮忙安排后事,主家只管拿钱就行。
老人去世第二天下午,要去火化,管事的会安排人,但一定会派一个比较亲近的人跟着。
从火化厂回来到村口,跟去的人要鸣炮,告知家人回来了,等在家里的亲人由明白人带上纸钱,悲痛的哭着,由老人的大儿子接过骨灰盒,恭迎回家。
骨灰到家后由儿子小心的讲骨灰按人型撒放到棺材里,然后由村里专人 封馆 ,这时儿女喊着父母的专称,“爹或者娘”,声嘶力竭的说“您躲着点”,从此阴阳两隔再无相见,完了 封馆 人拿了红包头也不回直接走人。
火化之后的当天晚上要给老人送到 南山 ,俗称” 送山”, 就是所有亲人在晚上跟着 送山轿 ,嘴里念着老人看衣服上轿的话,将老人灵魂先送到我们并不知道的南山。
到第三天,所有亲戚都来送行,中午所有男客人在灵堂进行 家祭,由执事按顺序喊人分别祭拜。
我们这里一般娘家人和亲家是贵客,要高看一眼,然后再按亲疏排序祭拜。
下午就把老人入土为安,安葬了。出殡路上 ,女客坐车,女儿大都哭的死去活来,让人心疼,媳妇的哭的样子是大家关注的焦点,能看出媳妇和老人生前得关系。
出殡时长子手执 灵牌,拿着“送老盆”, 在长女婿行“ 顶头祭” 之后,要一下将“送老盆”摔碎,不能摔二下。然后挪动地方在让亲戚祭拜。一路上亲人要给抬棺人员多次磕头跪拜,答谢众人的辛苦,让老人顺利到达墓地。
安葬后姑娘儿子必须守孝三天方可出门,然后去派出所注销户口就可以了。
我父亲今年7月5日去世的。说说我的经历吧。一发现老人不对劲,立马就打了120,同时通知所有的兄弟姐妹立即赶过来。急救医生带着全套装备过来。插上生命检测仪,发现无生命体征。医生说,“节哀,老人去世了。”然后交代到医院急救中心领取死亡证明。我去到中心,已开具好,让我确认信息是否正确,确认后领取死亡证明。接着联系殡仪馆。接着到殡仪馆在市区的办事处,办理相关的追悼会及火化事宜。接着通知所有的生前好友,亲戚。确定人数,定好酒席及酒店,安排参加追悼会需要住宿的亲友。
老人独自在家里死亡,甚至几天都没有人知道!一个孩子不在身边,这样的事情,政府部门是否考虑,孤独老人连网,互通信息!也可以组织老年人,在有能力的时候,帮助别人,积攒工时,自己不能动的时候用,互帮互助,自立自强,少拖累别人。让 社会 充满爱!
我本人就经历过这样的事情!2003年,我的母亲因为心脏病在深夜突然离开了我们,等到我们发现时已经是第二天的早上…
这是我埋藏心底永远的疼,我是家中独女,父亲在我10岁的时候因为酒后不慎掉到了湖里,从那时起我便没有的父亲,母亲没有抛弃我,而是选择坚强的将我独自抚养长大。
高三那年,因为实在读不进去了书,于是就辍学和同村的几个小姐妹去了温州,当时去的是一家鞋厂。
第一次独自在外生活,第一次离开母亲,那段时间我经常夜里梦到母亲,第一次发工资后,带带满满的喜悦,我自己留下了200元,其他全部给母亲打过去了…
母亲当时的喜悦我是能感受到的,我知道她为自己孩子的孝顺而感到骄傲。
时间流逝,在温州的那段时间,我结识了我现在的老公,她是江西景德镇的,老公是一个很细心的人,对我特别的好,令我最深刻的是,一向缅甸的老公,既然敢当着厂里那么多姊妹的面跟我求婚。
很快我俩就结婚了,结婚的次年我生下了宝贝儿子,因为母亲住不惯城里,我多次叫她过来跟我一起生活,她都拒绝,母亲说:“老人跟年轻人肯定多多少少有代沟,还是分开的好,你们只要有时间就来看看我就够了…”
尽管我们相距的不是很远,但每年真正能陪母亲的时间真的很少,我能做的唯有尽可能的多给母亲一些钱。
2003年春节,我和老公带着儿子回了老家,和母亲一起过了新年,也是最后一次陪着母亲过新年…
到了正月初二,大约晚上9点左右,我们唠完家常,老公就带着儿子去睡觉了,而我也在帮母亲弄完家务后去睡觉。
早上8点左右,我跟孩子穿好衣服便起了床,但我发现家里的大门还没开,要是平时这个点母亲甚至早已弄好稀饭等着我们吃了,抱着疑惑我去找了母亲,到了母亲的房门口,我跟母亲说:老妈我进来了,但是喊几句母亲都没有回答,之后我便推门进去了。
但眼前的一幕把我吓傻了,只见母亲脸色发白,眼睛一动不动的盯着墙面,我害怕极了,我大声的呼喊老公,我连忙上去推了推母亲,但冰冷的触觉令我心都碎了…
母亲就这样离我而去,没有留下只言片语,当天我把族中的长辈叫了过来,大家商量后,决定还是叫个医生来看看,最终经过检查发现是有心脏病引起的心梗导致的…
母亲走后,我开始着手处理母亲的后事,主要就以下几件事;
第一:通知母亲的娘家人,也就是我的舅舅,姨娘们。
第二:联系丧葬队,为母亲准备冰棺和管材。
第三:和族中长辈商量后事安排以及丧席的准备。
第四:为母亲选择一块坟地。
我的母亲,最终在2003年正月初八埋藏于我老家,和父亲的墓地只有不到10米的距离!
尽管已经过去这么多年了,但至今我都忘不了母亲走的那一幕。
后来我大致了解了母亲走的原因,大致分为以下两点吧;
第一:长期劳作,导致身体虚弱。
第二:有心脏病史,但没有准备相关急救措施(这一点也是让我最愧疚的,作为女人本该为母亲准备的)
我的母亲离开我已经快8年了,但血的教训希望引起大家的重视,莫让我的悲剧再次上演,真心希望大家一定要关系老人的 健康 ,尤其是有病史的老人。
这里我想主要区分是否有劳保。如果是有劳保即所谓的领退休金的,如果在家中死亡,那肯定要联系医院出具相关证明。或由居委会出具证明,最后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然后才能火化。再然后才能领取相关丧葬费抚恤金等。如果是没有劳保,比如农民,则就无所谓,等办完善后,到派出所注销户口就行。不注销也无所谓。去年我父亲是退休职工,88岁仙逝。相隔不久我二婶是农民79岁仙逝。
殡仪馆火化手续及流程
火化必须要什么手续
一、直系亲属签字。尸体火化时,死者直系亲属必须到场签字,死者无直系亲属的,凭派出所证明,斗饥和由旁系亲属到场签字。
二、要有正规的火化证明。正常死亡尸体的火化,应提交经批准的医疗机构、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应提交由居住地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刑事案件或非正常死亡的尸体或无名尸体,须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三空盯、要提供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包括:死者的身肢逗份证或户籍证明、死者家庭户口本、送尸亲属的身份证或能证明与死者关系的有效证件。
扩展资料:
殡葬程序
殡葬殡仪程序:竖灵、收敛、丧失协调、引灵、接体、奠礼、火化、出殡、安厝、后续关怀。
殡葬方式
殡葬方式从古代演变到现代已经有很多种了,如土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天葬,钻石葬,太空葬,礁球葬,有机粉葬,海葬,烟花葬,画葬等,这些殡葬方式都被称为绿色殡葬。
殡葬服务
针对部分地区殡葬收费内容庞杂、价格较高的现状,昨天,国家发改委会同民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提出遗体接运、存放、火化等基本殡葬服务将执行政府定价,遗体整容、防腐等延伸服务按非营利性原则执行政府指导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殡葬
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
管理条例一般指针对某一项目、团体制定的规则,使其有条不紊的进行的一种方法。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殡葬管理条例,希望大家喜欢。
殡葬管理条例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芦绝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严格限制公墓墓念哗改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家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在允许土葬的仔判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四章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殡葬管理条例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满足殡葬服务需求,维护逝者尊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烈士、军人、宗教教职人员、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益惠民、保护环境、节约用地的原则,革除殡葬陋习,提倡文明礼葬。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殡葬管理工作,将殡葬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提供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市场提供补充服务的殡葬事业发展机制,将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经费和殡葬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殡葬管理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殡葬管理工作,引导村民、居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殡葬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提倡和鼓励节地生态安葬、骨灰立体安葬、不保留骨灰和捐献遗体。
对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不保留骨灰和捐献遗体的逝者建立集中纪念设施。
第二章 殡葬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人口发展情况,组织编制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殡葬工作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基本内容。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和本级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对殡仪馆、公墓、骨灰堂、节地生态安葬地、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建设进行规划安排。
编制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应当优先考虑公益性骨灰堂以及节地生态安葬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对经营性公墓建设进行总量控制。
殡葬设施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殡葬设施建设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修改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殡葬设施建设规划的具体办法由省民政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加强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增加墓(格)位的供给。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不改变林地、草地用途,保证森林防火安全的前提下,规划一定区域进行林地、草地和公益性生态安葬地的复合利用。具体办法由省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殡葬设施用地保障,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经批准建设的公益性殡葬设施以及其他生态安葬地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办理国有土地划拨手续;经营性殡葬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经批准建设的公益性殡葬设施以及其他生态安葬地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依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殡葬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禁止在划拨土地上建设经营性殡葬设施,禁止将公益性殡葬设施变更为经营性殡葬设施。
第十二条 公墓应当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规划建设骨灰节地型墓位。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以及公墓的绿化覆盖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殡葬服务单位不得与骨灰寄放人预签安葬服务合同。
第十三条 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区域建造坟墓。
禁止建造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四条 公墓区域以外的已有坟墓不得进行重建、扩建、硬化处理。
鼓励公墓区域以外的已有坟墓迁至公墓、骨灰堂安葬。
因建设开发需要迁坟的,应当迁至公墓、骨灰堂安葬或者生态安葬。迁坟应当制定迁移补偿方案。
第三章 遗体、骨灰处理
第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火葬,禁止遗体土葬。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居民依法实行遗体土葬的,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安葬地安葬;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六条 逝者继承人为逝者丧事承办人。没有继承人的,逝者的遗赠扶养人、愿意承办丧事的其他亲属、生前的供养机构、生前所在单位或者最后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丧事承办人。
逝者生前约定丧事承办人的,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 死亡证明是丧事承办人办理逝者户籍注销、遗体火化的必要凭证。
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正常死亡或者在送至医疗卫生机构时已正常死亡的逝者,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正常死亡的其他逝者由逝者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逝者不能确认身份、非正常死亡或者不能确定死亡性质的,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
医疗卫生机构、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发现身份不明、非正常死亡或者不能确定死亡性质的逝者,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丧事承办人应当及时通知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接运遗体。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应当按照与丧事承办人约定的时间接运遗体。
接运遗体应当使用殡葬专用车辆,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接运患传染病死亡的逝者遗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九条 对正常死亡、身份确认的逝者遗体,一般应当在七日内火化。殡仪馆凭死亡证明和丧事承办人的同意火化确认书及时火化遗体,出具遗体火化证明。丧事承办人不签署同意火化确认书,殡仪馆书面告知三十日后丧事承办人仍不办理的,或者无法联系到丧事承办人,殡仪馆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满六十日的,可以在报告当地民政部门后,按照相关程序和礼仪火化遗体,并将相关影像资料存入业务档案。
第二十条 对非正常死亡、身份确认的逝者遗体,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殡仪馆书面提出保留遗体的意见并明确保存期限。保存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案情需要保存的除外。
无保留遗体通知或者有关部门通知的遗体保存期限届满,丧事承办人不签署同意火化确认书又无正当理由,殡仪馆书面告知六十日后丧事承办人仍不办理的,或者无法联系到丧事承办人,殡仪馆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满一百八十日的,可以在书面告知有关部门并向当地民政部门报告后,按照相关程序和礼仪火化遗体,并将相关影像资料存入业务档案。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确认身份的逝者遗体,殡仪馆凭死亡证明、移交遗体的公安机关同意火化确认书,按照相关程序和礼仪火化遗体,并将相关影像资料存入业务档案。
第二十二条 丧事承办人将骨灰临时寄存在殡仪馆,寄存期限届满后丧事承办人不办理续期或者领取手续的,殡仪馆应当书面通知丧事承办人前来办理手续,书面通知无法送达的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自通知、公告之日起两年内无人办理续期或者领取手续的,殡仪馆可以在向当地民政部门报告后,按照生态安葬方式安葬,并将相关影像资料存入业务档案。
无人认领的骨灰在殡仪馆存放超过两年的,殡仪馆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发布公告通知认领,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人认领的,可以在向当地民政部门报告后,按照生态安葬方式安葬,并将相关资料存入业务档案。
第二十三条 殡仪馆应当建立健全遗体处理工作制度,实现遗体处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杜绝错化遗体或者错发、错葬骨灰。
第二十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死亡的逝者遗体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异地的,应当经死亡地民政部门批准。遗体外运应当使用殡葬专用车辆。
遗体需要运送出境或者运输遗体、骨灰入境至本省安葬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捐献人的遗体利用完毕,由遗体接受单位整仪后送殡仪馆火化,并承担遗体的接运费、火化费等相关费用。遗体接受单位应当告知捐献执行人火化时间。
捐献人的骨灰按照遗体捐献登记手续中登记的方式处理。
捐献执行人可以持遗体捐献证明办理领取丧葬费等相关事宜。
第四章 殡葬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无丧葬补贴的居民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临时寄存以及节地生态安葬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逐步将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去世后骨灰免费存放骨灰堂纳入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的范围。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 从事公益性殡葬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或者社会服务机构登记,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第二十八条 提供殡葬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不得侵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殡葬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并将服务规程、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服务场所公示。提供服务应当与丧事承办人签订合同,收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不得以任何形式误导、捆绑或者强制提供服务,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
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保管、移交业务档案,确保相关信息安全,保护逝者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殡仪馆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导致的遇难人员殡葬服务应急预案。对患传染病死亡的逝者遗体处理所需要的防护物资储备,定期检查更新。
第三十条 公墓、骨灰堂的运营管理单位提供墓(格)位应当凭死亡证明或者遗体火化证明,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特殊人群提供墓(格)位并确保自用的除外。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的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应当按照民政部门批准建设时确定的服务区域提供服务,不得向户籍不在服务区域内的人员提供墓(格)位,但配偶的户籍、本人或者配偶的原籍在服务区域内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公墓、骨灰堂的运营管理单位与骨灰寄放人签订的安葬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墓葬费、墓(格)位使用期限、管理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主要内容。
墓(格)位使用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使用期届满,可以办理续用手续;不办理续用手续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省民政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安葬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十二条 殡葬服务收费实行分类定价管理。基本殡仪服务收费和公益性公墓墓葬费、公墓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殡仪延伸服务费、经营性公墓墓葬费以及其他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财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加强价格监管,治理乱收费和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经营性公墓和骨灰堂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提取墓葬费的百分之五建立维护基金,实行专账管理,在当地民政部门的监督下专门用于墓(格)位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殡葬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对殡葬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其使用状况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
火化机、遗体冷藏柜、遗体运输车辆等殡葬专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三十五条 殡葬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服务行为,调解、处理本行业发生的服务纠纷。殡葬行业协会可以开展技能培训,提高殡葬服务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
殡葬行业协会可以根据章程建立会员单位殡葬服务诚信档案,对会员单位的服务质量和信用等级进行年度评价,并可以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丧事活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循文明、节约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殡、葬、祭相关礼仪规范指引,推进移风易俗。
第三十七条 鼓励丧事承办人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等殡仪服务专门场所举办丧事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社会组织可以利用空闲场地设立丧事活动场所,免费提供给村民、居民举办丧事活动。设立丧事活动场所应当充分征求周边单位、住户的意见,并向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除丧事活动场所外,禁止在公共场所举办丧事活动。
在私人场所举办丧事活动应当尽量避免对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造成影响。举办丧事活动途经公共场所时应当遵守道路、市容、环境等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倡导文明、低碳、安全祭扫,推广集体共祭、敬献鲜花、网上祭扫等祭扫方式。
在公墓、骨灰堂等安葬地进行祭扫活动应当遵守公墓、骨灰堂运营管理单位的管理规定。在安葬地以外的地方进行祭扫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不得破坏环境卫生,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鼓励公墓、骨灰堂等安葬地为居民提供代为祭扫服务。
第四十条 禁止制造和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禁止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但向境外、省外土葬区和省内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居民销售土葬用品的除外。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建立殡葬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殡葬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
民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林业和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共同做好殡葬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将有关殡葬监督管理方面的民政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依法交由其他部门或者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管理和建设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的履职情况纳入对相关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革除丧葬陋俗、培育现代殡葬理念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第四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殡葬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与殡葬服务单位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加强对殡葬服务单位的非现场监管,为公众提供殡葬服务信息。
民政、公安、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协同管理工作,通过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人口死亡信息交换、共享机制。
第四十四条 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审批登记信息、殡葬服务情况、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违法受处罚情况等内容。
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殡葬服务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提供殡葬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民政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殡葬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检查措施:
(一)进入殡葬服务单位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被调查事件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约谈殡葬服务单位负责人;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情形,可以向民政、公安、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投诉、举报。
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在受理后转交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不得拒绝受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墓以外的区域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占用耕地建造坟墓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公墓区域以外的已有坟墓进行重建、扩建、硬化处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死亡地民政部门批准,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民政部门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殡葬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接运遗体、火化遗体、出具火化证明或者处理骨灰的;
(二)预签墓(格)位安葬服务合同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墓(格)位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误导、捆绑或者强制提供殡葬服务,或者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业务档案、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维护基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民政以及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